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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打手机司机撞伤拐小弯骑行人责
年5月初某日晚17时许,67岁的陆大爷骑自行车从市场买菜回家的路上,在经过一处十字路口时,因拐小弯抢先通过,被边接打手机边开车的杜老伯撞伤。陆大爷被急救车医院治疗,诊断为头外伤、左膝外侧半月板损伤、左膝剥脱性骨软骨炎,住院天,花费急救费、医疗费共计.41元。病愈出院后,经司法鉴定:陆某左膝关节损伤构成十级伤残,鉴定费元由陆大爷垫付。
本次交通事故经警方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杜老伯驾驶机动车安全设施不全,不符合技术标准,且行车时接打手机,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其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陆大爷驾驶非机动车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其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后查明,杜老伯所有的小型轿车在当地一家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赔付限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
事后,因与杜老伯及保险公司协商赔偿未果,陆大爷依法起诉至法院。
法庭审理后依法确认陆大爷的各项实际损失为.32元,并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确定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的比例为70%:30%。遂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陆某.91元,余额为.41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陆大爷.41元的70%,即.19元。原告陆大爷因交通事故发生的复印费76元,案件受理费元,鉴定费元,由被告杜老伯按70%承担,合计为.2元,余款由原告自行负担。
按70%、30%确定双方责任有法律依据吗?法律规定的主次责任,通常按“二、八,三、七,四、六”比例划分。在此幅度范围内,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本案的办案法官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赔偿能力,最终确定按三、七比例划分过错赔偿还是比较公平合理的。
同一案件中的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之间如何确定赔偿比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以下简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分为(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项包括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辅助器具费(限额为元);医疗费用赔偿项包括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限额为万);财产损失赔偿项主要是实际的财物方面的损失(限额为元),本案为陆大爷的自行车损失元。
值得注意的是,交强险的赔偿是固定的、不需要划分责任的、全额赔偿。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是按被保险人的过错责任比例予以理赔。而复印费、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通常不在保险承担赔偿责任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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